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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內線交易之防制

前言:

證券市場不但是大多數家庭的投資對象,更是企業重要籌資管道,惟若有上市企
業的內部人利用未公開訊息,進行內線交易,以賺取不當利潤,則勢將破壞市場
之公平性,應予以嚴懲,以收遏阻之效,使合法企業可以繼續順利從證券市場籌
集資金。

證券交易法對內部人及內線交易之定義: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
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2)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由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另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上開第(1)(2)之人準用同法第
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亦即上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
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等人所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者。

以上兩條文所列各款之人通稱為內部人,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公開
前通稱為內線消息。綜上,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內線交易係指公司內部人於獲悉
內線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內部人不得買賣該公司之股票。

社會大眾對內線交易之誤解:
投資大眾對內線交易之法律規定不盡然熟悉,因而導致大眾的認知和法律的規定
有落差。法律上所規定的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
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但是國內市場投資人以散戶居多,其中不乏喜歡聽信耳
語(即明牌)或小道消息傳言者,他們往往將各式各樣和交易面有關的消息均視為
內線消息,以致誤解主力、外資、法人及內部人買賣某種股票的消息,在媒體沒
有登載之前,只有少數人知道,就是內線消息,根據這種消息來交易就被誤認為
是內線交易。其實,股市不法行為並不都可以納入「內線交易」的範疇,正確的
說法應該是「內線交易」僅佔股市不法行為的一部分,而不是大部分,更不是全
部。

從事內線交易者之相關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

內線消息既非一般投資人所能獲悉,為平衡起見,對於上開掌握或垂手可獲該等
消息之人,自應禁止其在該等消息公開前,進行所涉股票之買賣否則即應負民刑
事責任。
(1)民事賠償:內部人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
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
高至三倍。
(2)刑事處罰: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內線交易之防制:

調查方式:目前證券交易法並未賦予主管機關調查權,實務上係由臺灣證券交易
所對於疑似涉及內線交易的案件,經過初步查核,作成交易分析意見書,再送地
檢署、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或先送證期會再轉地檢署、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由
調查局、刑事警察局進一步調查,俾進一步於掌握明確證據後,依法進行裁判。

防制作業:採取下列措施以提升防制之效果:1.對上市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之
建檔作業。2.建立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危機預警制度。3.建立企業集團關係企業交
易監視系統。4.建置電腦自動搜尋網際網路資訊及資料儲存查詢系統。及5.其他
電腦查核系統。此外,臺灣證券交易所每天都有專人在注意股票的價量異常和上
市公司重大消息的發布,分析消息公開前後的股價變化情形,並瞭解內部人在消
息公開前的買賣行為。

對上市公司透明度之要求:臺灣證券交易所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及不定期公布
該公司之財務、業務等資訊外,另要求上市公司於重大事項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
之日起次一交易日開盤前,將該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
統。必要時,臺灣證券交易所得要求上市公司於當日收盤前或下午五時前將詳細
說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上市公司得主動或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要
求,舉辦重大訊息記者會、臺灣證券交易所對延遲或未發布重大訊息之上市公司
得課違約金,最嚴重時可報請變更交易方式為全額交割或停止買賣。

與檢調司法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繫:臺灣證券交易所經常定期或不定期與調查局、
刑事警察局、檢察官及法官進行業務溝通,以交換打擊股市犯罪之經驗。

民國九十一年臺灣證券交易所防制內線交易之績效為:查核四十八件(平均約每
週調查一件),其中十八件經查可能涉有內線交易已移送主管機關或檢警調機關
處理中。

法院對「內線交易」案之判決:

從九十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的十三個月期間,臺灣證券交易所蒐集法
院對內線交易之判決中較有名者有南港、東隆及尖美等三案,其中南港案及尖美
案為有罪判決,東隆案為無罪判決。茲將案情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在查核這三件內
線交易案上所作之努力說明如下:

一、南港案:

(一)案情摘要:
南港公司之部分內部人於八十六年元月間,獲悉公司可認列所得稅利益二億一千
六百二十九萬一千元,屬於對南港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其內部人利
用轉投資企業,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大量買進南港公司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即內線交易)。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南港案上扮演之角色:
在南港公司發布上述重大訊息後股票價格隨之上漲。臺灣證券交易所主動調查後
發現南港公司之部分關係企業,在消息公布前買進南港公司之股票,立刻製作交
易分析意見書函送調查局進一步偵辦。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起訴,後經一審判
決無罪,臺灣證券交易所即針對一審判決書之內容,再協助檢察官蒐集資料,卒
經提出上訴。
(三)司法判決:
南港公司涉案之兩名內部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
度上易字第四四七二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及三個月定讞。

二、東隆五金案:

(一)案情摘要:
東隆公司某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於八十七年十月間,獲悉東隆公司遭掏空數十億元
,在該重大訊息公開前,於證券市場賣出東隆公司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即內線交易)。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在東隆案上扮演之角色:
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報紙刊出東隆公司之負面消息後即主動展開調查,發現東隆公
司某內部人及關係企業,在消息見報前數日大量賣出東隆股票,臺灣證券交易所
立刻製作交易分析意見書函送調查局,並協助法院瞭解案情。
(三)司法判決:
因無法取得涉案嫌疑人事先知悉重大消息之直接證據,東隆公司涉案之該內部人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號判
決書判決無罪定讞。

三、尖美建設案:

(一)案情摘要:
尖美公司調降八十七年度財務預測,在該重大訊息公開前,某內部人事先獲悉公
司該項消息,於八十八年元月間在證券市場賣出尖美公司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即內線交易)。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在尖美案上扮演之角色:
尖美公司調降八十七年度財測之消息公開後,尖美股價大幅下跌,本公司調查後
發現,有內部人及關係企業在消息公開前先賣出尖美公司股票。臺灣證券交易所
調閱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發現尖美公司內部人出售股票前已先知悉是項消息
,迺製作交易分析意見書函送調查局,由該局南機組進一步偵辦。臺灣證券交易
所並先後派員赴南機組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案情。
(三)司法判決:
尖美公司涉案之該內部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年
度訴字第二一七一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目前本案被告仍在上訴中。

近年來台灣證券交易所為維持集中交易市場秩序,已不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
內線交易防制工作,同時並致力於及早發現內線交易案件,並繩之以法,其成效
已漸次顯現,台灣證券交易所仍將不斷努力,庶幾使投資人得有一安全,公平的
交易市場。

期盼您於瞭解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司法機關在防制內線交易所作之努力及「內線交
易」真正意涵之餘,並能勇於檢舉不法,多一分您的關心,少一件不法情事發生
,再次由衷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檢舉電話:(02)2348-5675、2348-5873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4樓
聯絡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共關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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