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競價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如下:

1.有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於揭示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

2.僅有買進揭示時,於買進揭示價格及其上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
量成交。僅有賣出揭示價格時,於賣出揭示價格及其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
,以最大成交量成交。

3.無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
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

4.合乎前三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最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
時揭示價格之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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