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權利證書
獲得新股分配,公司年度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因為公司須變更章程,才
能發行新股,為恐時間稽延,損害投資人權益,而事先發行之表彰新股權利之證
書,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四一條之規定,增資發行新股後,於上市買賣前
所先印製表彰股東權之證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認購新股,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認股權證 warrants。認購權證。
認股權證是一種衍生性權利契約,提供買方以支付一定權利金之方式,擁有在指
定期限內能以約定的價格(履約價格),購買某一特定公司股票的權利憑證。買
方有權在認購權證到期日或有效期間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履約價格)向賣方
購入約定數量之標的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購入認股權證後,持有
人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而非義務,認股權證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是否行使其權利。
認股權證的特性在於有高財務槓桿效應,權證持有人能以較少的權利金,參與標
的股票上漲的利潤。此外,由於投資人所持有的僅為一項權利,若行情不如預期
,投資人可選擇不執行,故最大的損失只有當初購買權證的權利金。
換股權利證書
可轉換公司債是指該債券持有人有權利在公司債發行經過一段期間後,自行決定
在約定期間內,選擇是否要依照約定條件,將持有之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在現行制度上,當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決定將債轉成股票時,會造成公司實際發
行資本產生變動,必須向經濟部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才能發行新股給行使轉換
權的可轉換公司債持有者。為了避免經常變更資本的不便,當可轉換公司債持有
人在轉換期內向發行公司要求轉換時,公司在五日內會依轉換價格發給能表彰普
通股權利的「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簡稱「換股權利證書」),再依據
發行公司每年訂定的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將換股權利證書轉換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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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04 Mon 200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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